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 > 自考政策

北京市自考保险专业专科接考本科的规定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专科毕业生,应执行以下划定:
  
  保险专业专科毕业生能够直接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经济管理类非保险专业专科毕业接考保险专业本科段,须加考保险专业的三门课程:保险学管理、财产保险学、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学;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接考保险专业本科段者,须加考保险专科的五门课程:政治经济学 (财经类)、基本会计学、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学、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学。另外, 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按原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规划毕业的经济管理类非保险专业自学考试毕业生,接考保险专业本科段时,在专科阶段中已考试及格的课程不能使用两次,必需补学保险专科的课程。


上一篇:北京市2001—2005年高教自考会计专业(独立本科段)专升本的规定 下一篇:北京市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专升本的规定

培训项目

今日焦点

返回顶部